最高法明确“好意同乘”事故责任:驾驶人无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

最高法明确“好意同乘”事故责任:驾驶人无重大过失可减轻赔偿
2024年12月04日 15:34 媒体滚动

转自:千龙网

千龙网讯(记者 刘美君)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颇受争议的“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明确了在此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如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顾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刘某及其搭载的乘客颜某受伤,双方车辆均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顾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颜某无责任。顾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颜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无偿搭载颜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作为车辆驾驶人,刘某对颜某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由于无证据表明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颜某的总损失为159899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40965元;剩余1893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刘某则应按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9467元。但鉴于刘某系无偿搭载颜某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颜某5680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邀请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这一行为对于弘扬助人为乐的友善风气、促进绿色低碳出行、缓解公共交通压力及降低出行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了“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担了搭乘人的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履行安全驾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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