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兄妹几人是父亲一人带大的,这个案子的处理对我们全家人都很重要!”日前,当事人刘先生在律师的陪同下,专程来到湖北省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汪小丽见面。
因未径直就医不被认定工伤
刘先生的父亲刘某是武汉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8年12月4日8点,刘某在岗时明显感觉身体不舒服,便电话告知刘先生,随后于8点40分调岗回家休息。刘先生10点左右赶回家时,发现父亲已陷入昏迷,于是拨打了120。救护车于10点41分到达现场,抢救40分钟后,刘某死亡。
父亲骤然离世,刘先生本就悲痛不已,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在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遇到了重重阻碍。2019年7月,武汉市人社部门以刘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下称“48小时条款”)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11月,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定其父亲所受伤害为工伤。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刘某虽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但能够主动打电话通知家属,未径直就医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而是自主返回家中休息,可以认定刘某突发疾病是在其到家之后,其死亡不符合“48小时条款”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情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请。2020年12月,刘先生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查明重要事实,案件峰回路转
“司法实践中,为防止视同工伤认定泛化,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未就医而是返回家中休息,其后死亡的情形,一般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汪小丽回忆,结合近几年办理的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在看到原审裁判文书后,她对案件的“可抗性”作了初步的否定。
然而,在仔细查阅当事人的申请监督书、原审卷宗后,汪小丽发现,案件可能有转机——刘某的两名同事在调查笔录中均证实,刘某上班期间精神状态不好,并向他们和主管表示等孩子回来带他去看病。
从刘某在岗时感觉身体不适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3小时,其间没有明显的间隔和中断或者其他外力因素介入。汪小丽认为,刘某确系在岗时突发疾病,出现身体不适,其身体不适后返回家中的目的不是单纯休息,而是等待子女带其就医。原审裁判并未确认这部分事实,从而导致刘某的情况成为“身体不适后回家休息,在家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进而不被认定为工伤。
抗诉获改判,劳动者权益终得维护
“‘48小时条款’的适用争议较多,像该案中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汪小丽介绍,一种观点认为,应本着最大限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进行适度扩张性解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未立即就医,而是回宿舍或家中休息后,病情加重死亡或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应视同工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本就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应予以限制,谨慎适用:发病后若不直接送医而是回家,应视为突发疾病的中断,不应认定工伤。
如何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当前司法实践对‘突发疾病’的认定已不苛求达到‘无法坚持工作’的程度,在这种前提下,刘某在岗时出现身体不适可认定为突发疾病的起始点。刘某回家未改变其欲就医的目的,其在发病后主动打电话通知家属、自主返回家中,并不构成对就医行为的阻断,不能因其回家等待子女带其就医的行为,就将其上班时间身体不适与突发疾病死亡割裂开看。”汪小丽说。
2022年2月,湖北省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7月30日,法院再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行政机关对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10月,刘先生收到了父亲被认定为工伤的处理决定。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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