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必须常抓不懈。笔者结合当前办案实践中出现的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梳理办案中的证据审查难点,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证据审查意见。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非接触式犯罪模式是其区别于传统诈骗犯罪的关键特征,也正是基于该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收益高、难查处,在诈骗手段上已逐渐呈现集团化、跨境性、长期性特征。如从电信网络诈骗分工看,多形成组织架构明晰、分工明确、人员相对稳定的诈骗犯罪集团,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诈骗,甚至出现将诈骗各环节解构,将引流环节、洗钱环节的工作“外包”的趋势。
从犯罪地域看,已出现人内网外、人外网内、人网皆外三种跨地域模式。
从犯罪手段看,呈现“放长线钓大鱼”特征,即诈骗分子针对被骗对象制定专业话术,通过长期交往奠定信任基础后实施精准诈骗,给司法监管与打击治理造成困难,也让被害人难以识别诈骗,危害性更大。
在构罪要件上的证据审查要点
第一,在以犯罪金额认定诈骗既遂时犯罪金额的认定。在以我国国内居民为诈骗对象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检察机关往往以诈骗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当犯罪分子使用的资金账户可能存在资金混同时,需要在诈骗分子使用的收款账户与被害人间建立对应关系,才能依法准确认定犯罪金额。以W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例,论述不同情况下犯罪金额的认定情况。
在第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梳理出13个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的一级账户,结合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了解到,该诈骗集团内部有专门负责洗钱的人员,且上述账户内资金进出频率在犯罪集团成立后呈现明显界分。基于此,检察机关判断上述账户为该诈骗集团独立使用的账户,则诈骗集团存续期间,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均可以认定为诈骗集团的诈骗金额。
在第二起案件中,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转账记录共梳理出69个一级账户,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使用的收款账户由洗钱公司提供,公司老板定期到洗钱团伙领取现金,即洗钱环节外包,无法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直接认定为案件的犯罪金额。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通过银行流水显示的汇款人倒查被害人,将同时符合诈骗平台、诈骗人员使用身份、诈骗话术一致的被害人认定为本案的被害人,再调取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汇总制作包含每一笔转账时间、金额的汇总表,以查明被害人的转账金额认定诈骗集团的犯罪金额。
通过上述对比发现,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在证据审查上的关键,首先是明确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的账户与犯罪集团间的紧密度,对于存在账户混用情况的,再通过银行流水倒查被害人,实现被害人与诈骗集团犯罪行为的一一对应,从而确定最终犯罪金额。
第二,在以发送诈骗信息条数认定诈骗未遂时诈骗信息的认定。当前网络即时通信中,信息简短,多有寒暄、情感铺垫等内容,若将全部内容计数并不合理,综合考量以行为人发送的信息条数(扣除与诈骗行为无关的信息)认定更加符合立法本意,同时将诈骗信息界定为推荐诈骗平台,引诱被害人拉好友,发送诈骗平台链接以及指导被害人注册、充值、提现等内容的信息,更有利于确保认定犯罪嫌疑人构罪的标准于法有据、客观公正。
第三,“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的认定。当诈骗分子在境外从事诈骗犯罪且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可以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诈骗罪。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点主要在于“30日”的认定。以近期开展的打击缅北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为例,犯罪分子大多从诈骗窝点被缅甸军方抓获后遣返回国,其在境外诈骗窝点中工作的事实比较好证明,其从事的工作是诈骗活动且达30日以上成为认定犯罪的关键。但因人员的遣返较为分散,难以形成犯罪嫌疑人间的互供,犯罪分子企图通过编造进入、离开诈骗园区的时间节点模糊事实。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善于通过串并案,锁定犯罪集团,以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框定具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在讯问中下功夫,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的经历、其本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工作内容及同案犯的供述,来判断其供述的真实性。
在量刑证据上的证据审查要点
第一,合理区分主从犯,分层分策处理。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涉案人员规模大、分工明确、层级多,有必要根据涉案人员的地位作用合理划分层级、区分主从犯,并依法分层分策处理。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在依法介入阶段提出明确的引导侦查意见,建议公安机关通过重点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明四个层次的内容,即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人员分工以认定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运营模式以确定涉案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团伙中地位作用的供述,以及对每一个同案犯的指认。在此基础上,即可以梳理出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及具体人员作用,从而方便准确划分层级,合理确定处理方式。以W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公安机关共抓获103名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划分层级后,建议公安机关将地位作用较轻、划分为第四层级的79名犯罪嫌疑人直接报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准确认定量刑情节,精准定罪量刑。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案人员多,公安机关首先会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以节约司法资源,这涉及自首情节的认定。实践中对于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已无争议,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事由仍应作为判定自首情节的重要标准,即只有在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因涉罪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才足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及到案的主动性。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上,均应当坚守立法原意,维护法的权威。
当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依然严峻而复杂,且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不断升级,司法人员应客观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涉案人员行为性质,坚持宽严相济,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作者李耿东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晓婧、蒋昊堃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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