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姬薇
12月2日是我国第十三个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日。在我国,道路交通伤害是儿童的第二大伤害死因。11月29日,北京大学社会化媒体研究中心在京召开“助力出行安全,道路交通伤害预防、救治与依法治理建议”主题研讨会。
与会专家表示,减少道路交通伤害,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儿童安全座椅等强制使用的立法工作,推进我国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道路交通伤害直接经济损失高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共发生25.5万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6万多人死亡,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4亿元。
在时间分布上,我国道路交通伤害呈现早晚高峰事故频发、凌晨时段事故高发和不同月份有所波动的特点。北京积水潭医院急诊科主任田兆兴表示,“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早上7~9点、下午5~7点的道路交通事故占比高达30%,主要原因是交通流量大、车辆行驶速度快、驾驶员易疲劳等。凌晨2~5点时段,由于道路照明条件较差、驾驶者易视线不良,也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另外,1月、7月和12月相对交通事故发生率更高,这是因为7月正值学生暑期和旅游黄金期,出行人数增加,而1月和12月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增多。”
此外,“城市化进程加快,给交通安全提出了挑战,也给道路交通创伤救治体系提出了更多的需求。”田兆兴表示,我国医疗救治资源目前仍存在资源不足、水平不均和成本高昂的问题,未来仍需提升急救反应速度、完善急救网络布局、提升创伤救治能力和水平,同时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救治效率。
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增
2024年,国内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已超3.5亿辆。《中国统计年鉴2024》显示,2019—2023年期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增长率达5.85%;在全交通方式死亡人数有所降低的前提下,电动自行车的死亡人数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此外,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据,2014—2022年,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从2719万元增长至7695万元。
“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是最庞大的弱势交通参与者(VRU)群体。在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中,骑乘人员头部是最易受伤的部位之一,而造成骑乘人员死亡的事故中,颅脑损伤是最重要的死亡原因。”江苏警官学院交通管理工程实验室主任郁烨表示,安全头盔是骑乘人员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选对头盔是前提,正确佩戴是关键。”郁烨表示,骑乘人员要选购符合标准、有“3C”认证的头盔,并正确佩戴。另外,安全帽不等于头盔,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切忌“应付式”戴盔。
针对头盔便携性不佳导致骑乘人员佩戴意愿较低的问题,郁烨建议,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在设计电动自行车时应考虑头盔的存放问题;超市、学校等公共场所可适当设置头盔存放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供共享头盔租借服务。
应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步伐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并于2007年、2011年和2021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此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一法一条例”为统领,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为补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教授介绍,我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综合性立法约有79部,重点领域针对性立法超过100部。各级立法基本覆盖道路交通重点领域,包括控制速度、严管酒驾、强制系安全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普及安全座椅等。此外,相关配套规范、标准逐渐完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之间形成了良好的衔接。
但与此同时,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方面也面临挑战。张力表示,例如交通安全隐患量大面广,交通事故多发易发,交通拥堵、出行难、停车难等“城市病”尚未消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点分布、多元扩散的风险逐步加大等。此外,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守法意识仍需加强,机构协同监管体系亟待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立法仍需加强配套衔接,针对自动驾驶等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也亟需法律层面予以回应。
张力表示,应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系统修订的步伐,及时填补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制度在路、车、人方面的关键漏洞,提升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能力,为新业态新技术发展做好配套立法,从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造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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