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讯【记者 许予朋】
11月26日,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惩戒办法》规定,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等3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张(个)以上的,即达电诈惩戒标准。《惩戒办法》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惩戒办法》是保障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贯彻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也是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颁布实施两周年之际,进一步推动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除了明确张数、个数惩戒标准,《惩戒办法》还提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上述卡、账户、账号等3次以上的,或向3个以上对象展开非法活动的,可以被列为惩戒对象。
《惩戒办法》将金融惩戒列为重点手段之一。具体来看,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措施:限制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停止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
这些金融惩戒方式兼顾惩罚力度与适度性。除了金融惩戒,惩戒对象还将面临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惩戒办法》规定,惩戒对象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不过,上述惩戒均有期限限制,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5年,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
作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也需要进一步统筹风险防控与优化服务。
据了解,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配合公安机关精准研判涉诈账户的风险,杜绝“一刀切”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健全实施风险防控的告知义务,动态优化和调整风险防控措施,不断提升风险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将指导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及时受理并处置群众的异议申诉,做好解释沟通和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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