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民政协报
●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一方面政协工作的活力在委员,实力在委员,潜力也在委员。另一方面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既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所决定的,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提高政协工作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人民政协代表性和包容性在组织构架上体现为政协界别,要通过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让政协委员能够更好发挥主体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7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75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经验,凝练概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为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政协事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协委员作为政协工作的主体,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政协职能的履行和协商效果的提升。如何有效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中主体作用,是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重要方面。
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内涵
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其工作主体是政协委员。政协协商要靠委员,作用发挥要靠委员,事业发展也要靠委员。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是指政协委员作为履职主体,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时所发挥的作用。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一方面政协工作的活力在委员,实力在委员,潜力也在委员。另一方面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既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所决定的,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提高政协工作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协委员既是协商民主的建言者,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二是政协委员既是党和政府联系各党派团体的桥梁,又是党和政府密切群众关系的纽带。三是政协委员既可以是党的政策宣传者,又可以是社会和谐促进者。政协委员要通过建言为党委政府分忧,议政为党委政府献策,监督为党委政府助力。
影响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对委员职责定位和协商履职的本质认识不够。部分政协委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协商履职是委员的应尽之责,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履职态度。有的则认为协商履职是要给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甚至是批评意见,会给相关职能部门增堵,甚至是添乱,表现为思想负担过重,畏首畏尾,瞻前顾后,不敢协商。
(二)未能协调好政协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问题。少数政协委员不愿在协商上投入时间和精力,不愿挤占工作和休闲时间参与政协履职,表现为主观上不愿参与协商。有的本身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担心山不转水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了一圈又回到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自找“麻烦”。
(三)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政协委员满怀热情,渴望在协商中发挥积极作用,但是不知道如何协商,甚至不会协商。有的不懂得批评建议的方法,不讲究批评建议的方式,不思考批评建议的“艺术”。有的调查研究不深入,看问题较为偏激,以偏概全,较为片面,反映问题不真实客观,不实事求是,导致履职效果大打折扣。
更好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人民政协“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是解决问题的“金钥匙”,我们要从中找遵循、找思路、找方法、找答案。习近平总书记还多次强调,要“切实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坚持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把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熟悉政协履职方式方法”和“鼓励和支持委员深入基层、深入界别群众,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等等。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中的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探索和改进。
(一)增强委员界别意识,突出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的履职优势。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组织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人民政协代表性和包容性在组织构架上体现为政协界别,要通过完善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让政协委员能够更好发挥主体作用。
要加强与界别群众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听取和反映所联系群众的心声和诉求。政协委员要通过界别发挥主体作用,需建好界别协商平台。一是准确认识和把握界别协商的地位和特征。通过界别协商,界别群众的意愿、诉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将相对分散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有利于提升协商效能。二是建立健全界别协商的基本规范。在界别协商中,和谁协商、协商什么、如何协商、协商成果怎样落实,都应当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三是以专委会为依托,丰富界别协商平台载体。通过积极培育界别协商文化,形成一种文化认同、文化心理和文化追求,寓凝聚共识于界别协商之中,进一步提升界别协商实效。
优化政协委员结构,更好地凸显政协委员专业优势。进一步优化委员结构,科学设置界别。一定程度上讲,委员对提案的选题与其专业和职业有很大关联,行业相近的委员关注的问题不可避免有许多重复和雷同。就一些地方政协公布的提案内容来看,每年都有不少可以合并处理的提案,这种情况降低了提案关注的问题覆盖面。需要我们从专业上拓宽委员的构成广度,从特长上挖掘委员构成的深度,尽可能减少交叉重叠,扩大委员的代表面,让社会各阶层人士更为广泛地参与政协,更加有效发挥委员的专业特长。
(二)强化知情明政工作,提升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的履职能力。对信息和情况的充分掌握,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政协委员要搞好协商议政,必须把工作重心下沉到基层去,坚持人民政协的人民性,先当“学生”,再当“先生”。
政协委员参与协商要把握“三情”。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主体作用需要了解“外情”,知晓“上情”,掌握“下情”。了解“外情”,就是要对国际国内形势有基本的认识和判断。知晓“上情”,就是要通晓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全国的、省市的、区县的。掌握“下情”,是指需要熟悉所在乡镇或街道的,甚至社区、村组的基本情况。宏观上了解“外情”,中观上知晓“上情”,微观上掌握“下情”,是做好协商议政的先决条件。
政协委员参与协商需做到“三下”。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既要“眼高”,更应“手低”。掌握“下情”是基础中的基础,应把履职工作的重心下沉到基层,努力做到了解群众在想什么、在做什么,积极思考能够为群众做点什么。政协委员作为界别的一员,应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三下基层”。“一下基层”了解群众在想什么,就是要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社会思想意识从来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人们关心什么、淡漠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一人有一个思想,一人有一个世界,说到小处是个人意识,汇集起来就是群体思想,更大范围就是社会思潮或社会意识。政协委员通过下基层,就是要收集整理这些个体意识,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二下基层”是要了解群众在做什么。不但要关注群众在做的事情,还要关心没做的事情,或者没事可做的情况。“三下基层”是在前面两下基层的基础上,带着问题,带着措施,再到基层去,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做点什么。“三下基层”既是从群众中来,又是到群众中去,目的是一切为了群众,方法是一切依靠群众。为方便政协委员下沉基层,更好发挥委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需为政协委员收集“下情”搭建平台。
(三)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为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创造履职条件。政协委员在专门协商机构中主体作用的发挥,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十四届全国政协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全国政协委员履职作用的实施意见,优化了委员履职评价等制度机制。各级政协组织在依据全国政协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完善政协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和保障机制时,还可探索采取政协与委员所在单位均进行考核的双轨制的方式,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政协委员履职创造良好的条件。
政协考核政协委员。对于政协委员的考核,各级各地政协大都制订了考核管理办法。通常情况下,对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大会发言材料、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参加会议活动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对没有完成履职任务的委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者通报委员产生单位(界别)或工作所在单位。对于考核优秀的委员予以表扬或表彰,并在换届推荐时优先考虑。
单位考核政协委员。政协委员年度履职情况,可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委员所在的单位,由所在单位把在政协的履职情况纳入其工作整体考核当中。首先,这样做可以解决长期困扰政协委员的问题,即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如何兼顾的问题。纳入所在单位考核后,通过制度规定,政协工作也是政协委员的本职工作,应不分先后,同等重要。其次,有利于引导和督促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其在政协的各项履职,政协委员履职情况在单位亮相和考评,是对政协委员履职的激励和督促。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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