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374号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书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请示》(泸银总〔2024〕145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兰书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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