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终止科创板上市后,四环医药(0460.HK)子公司轩竹生物转向冲刺港股。
11月25日,港交所官网显示,轩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轩竹生物”)递交上市申请。这一转战港股的消息并不突然。11月12日,四环医药就曾公告,建议分拆轩竹生物的股份并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且公司已取得联交所关于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建议分拆轩竹生物的批准。同时,四环医药以总价约3.08亿元进一步收购轩竹生物约3.6177%的股权。
四环医药是国内老牌药企,成立于2001年,2010年港股上市,目前其医美业务受到行业关注。11月21日,四环医药曾公告称,将集团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惠升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集团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渼颜空间就惠升生物研发的用于超重或肥胖适应证的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达成独家授权合作。截至2024年8月底,渼颜空间的销售网络覆盖超过全国360个城市,超过5900家医疗美容机构,并对头部500医疗美容机构实现100%的覆盖。
轩竹生物曾计划登陆科创板,但2023年3月8日,上交所官网公告显示,轩竹生物首发上市申请遭暂缓审议,公司需进一步披露各管线在研产品的技术优势、后续商业化规划及具体举措。暂缓审议一年多之后,2024年5月,轩竹生物宣布主动撤回IPO材料,终止IPO进程。彼时,四环医药公告称,撤回IPO申请的原因是基于轩竹生物自身业务发展及战略规划考虑,并经审慎研究当前资本市场的市场环境等因素,董事会将会持续积极探索集团及轩竹生物的发展机会以及其他的资本市场融资机会。
对于分拆轩竹生物并在港股上市的计划,四环医药在11月25日的公告中称,建议分拆将使发展及策略规划更为集中,更好地为分配各项业务的资源,从而释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增长迅速的分拆业务的价值,并为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机会,在独立上市平台体现彼等于分拆集团之投资价值。此外,建议分拆可使分拆集团在毋须依赖本公司的情况下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及╱或债务融资,为其候选药物的研发及商业化提供资金,从而加快其扩张步伐,改善其营运及财务管理效率,为分拆集团的股东提供更佳回报。
轩竹生物股权结构
从港股招股书,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四环医药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轩竹医药及海南四环于轩竹生物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56.47%权益。
轩竹生物成立于2008年,当时控股股东四环医药收购山东轩竹的多数权益,希望提升其对创新药的研发能力。在成立之前,轩竹生物的业务活动通过山东轩竹(现为轩竹生物的全资附属公司)开展。
当前,轩竹生物专注于消化、肿瘤及NASH(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等治疗领域。招股书显示,公司有超十种药物资产在积极开发中,过去还曾成功开发出四款候选药物, 并随后转让或对外授权给其他制药公司。
轩竹生物管线
从目前的管线来看,轩竹生物主要有三款核心产品,包括KBP-3571、XZP-3287和XZP-3621。其中KBP-3571属于治疗消化系统疾病的创新质子泵抑制剂(PPI),是中国首款也是唯一一款自主研发的PPI,已获NDA(新药上市申请)批准,是一款已商业化产品。
此外,XZP-3287是一款靶向乳腺癌的细胞周期蛋白依赖激酶4/6(CDK4/6)抑制剂,作为单药疗法和与氟维司群的联合疗法,预计将于2025年上半年获得国家药监局的NDA批准。XZP-3621也已提交NDA,是中国唯一一款处于NDA阶段的治疗NSCLC(非小细胞肺癌)的ALK抑制剂。
此次港股上市,轩竹生物计划将募资金额用于三款核心产品的研发与商业化,关键产品(KM602、KM501、XZP-7797及XZP-6924)的研发,以及增强商业化及市场营销能力,尤其是通过于2025年年底前将销售及市场营销团队扩大至约70名成员等。
轩竹生物财务数据
财务方面,虽然轩竹生物已经有产品收入,但尚未实现盈利。收入方面,2022年无收入,KBP-3571于2023年6月获批后于2023年开始取得销售及分销开支。2023年,轩竹生物收入2.9万元,2024年上半年收入1603万元。净利润方面,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上半年,轩竹生物净亏损分别为5.12亿元、3.01亿元、1.11亿元。
轩竹生物称,上述1600万元收入全部源自销售KBP-3571(安奈拉唑钠),且大部分有关收入归因于向本集团与余下四环集团的重叠分销商销售所得。轩竹生物强调,尽管存在重叠分销商,且其对集团有收入贡献,但余下四环集团及集团各自与其分销商单独订立分销协议。余下四环集团及集团的分销协议并非捆绑在一起,且余下四环集团及集团概不会因另一方向重叠分销商销售而从中获益。余下四环集团及集团可自主与重叠分销商独立磋商销售条款,不受另一方的任何限制或干预。 公司一直开发并将继续开发独立于余下四环集团的自有分销渠道。
尽管强调自身的独立性,但轩竹生物也在风险提示中指出,控股股东对其业务具有重大影响力,包括与管理、政策以及有关收购、合并、扩张计划、整合及出售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的决定、董事的选举及其他重大公司行动有关的事项。无法保证控股股东不会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力,促使订立与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相冲突的交易,或采取或不采取与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相冲突的行动,或作出与其他股东的最佳利益相冲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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