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
漫画作品“橘猫”
本报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陈越)美术作品“我不是胖虎”权利人认为两家被告公司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800元。两家被告辩称,涉案作品是以“橘猫”为形象,是独立创作。近日,海淀法院审理认定两家被告公司构成侵权,分别赔偿原告方相应损失。
原告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该公司发现,被告两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原告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被诉侵权图片是公司独立创作的作品,图片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使用了一般猫科动物伸懒腰等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且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并且,涉案微博的关注度、影响力十分有限,二被告未因此获得任何利益,原告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将“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和被诉侵权图片相比较,可见居于被诉侵权图片右侧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公司侵害了原告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同时,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被诉侵权图片作为微博配图发布,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均侵害了原告方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二被告赔偿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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