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安然)准备去欧洲旅游的刘某,与某旅行社工作人员赵某某签约后转账27400元,但因故未能出游,要求退费25400元。旅行社却说从未收到刘某的费用,原来钱款已被赵某某挪用。东城法院根据这起审理过的典型案例,向市民警示旅游合同中的风险。
消费者刘某签订的是德法意瑞14天的旅游合同,合同落款处盖有旅行社印章,签约代表签字处签有“赵某某”三个字。在签合同当天,刘某在该旅行社分店内根据工作人员提示,扫描二维码后支付旅游费用27400元,该分社出具收据。
诉讼中,某旅行社认可与刘某签署的合同的真实性,但称刘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账户转账,该旅行社未收到刘某支付的旅游费。同时不认可赵某某是旅行社的员工,对于刘某提交的转账记录,该旅行社表示为其分社个别人员私立账户,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并表示现在该分社和营业部均已撤店不再营业,故不同意退还相关旅游费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消费者,在旅行社法定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时间,按照旅行社内部工作人员的指引扫码进行支付,已经尽到了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行为符合日常生活实际。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消费者仍然怀疑所支付的账号为假,已经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法院判决某旅行社返还刘某旅游费用254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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