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刘一颖
本报通讯员 刘国敏
11月20日下午,《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条例系统梳理当前我省备案审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扩大备案范围、细化审查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的具体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同时,条例对审查责任进行细化,做到既各自独立分工负责,又相互沟通协作。
刘源说,完善审查方式、明确和细化审查内容是条例的关键部分。条例对坚持有备必审、做好审查工作作出总体规定,在原有的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方式,并补充细化了主动审查工作需要把握的重点。有针对性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条例规定,对涉及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就业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可以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
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条例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条例明确规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先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处理计划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相关议案、建议。规范性文件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醒制定机关予以注意。
条例还创新建立审查建议初步反馈机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建议提起人。建立司法监督抄告机制,条例规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的,应当抄送有关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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