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河北法制报
□ 本报记者 张世杰
新修订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省政府令〔2024〕第3号公布,于近日施行。日前,省司法厅、河北海事局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出台背景情况。
答:海上搜寻救助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域生态环境、服务国家海洋战略、提升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2010年5月20日,《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3号)施行,对于服务我省沿海经济和海上搜救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随着我省海洋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上交通运输日益繁忙,海上航运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对海上搜救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增设了“海上搜寻救助”专章。为了促进新法规定的落地落实,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在审查修改过程中,省司法厅会同河北海事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赴秦皇岛市、唐山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召开了立法座谈会,征求了省直38个部门和单位、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以及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并征询了北京市、天津市司法局的意见,并专程赴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规定(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规定》以省政府令〔2024〕第3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问: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工作以满足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盼为切入点,做好与法律、法规中涉及海上搜救应急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的衔接,认真总结海上搜救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积极借鉴其他沿海省市关于海上搜救应急方面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体制机制,推进海上搜救应急体系建设,实现管理运行制度化、队伍装备正规化、决策指挥科学化、理念视野国际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问:《规定》对海上搜救工作明确了哪些原则?
答:《规定》以保障海上遇险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要义,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明确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以及“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搜救原则。进一步强调保护海洋环境、控制海域污染重要性,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这些原则旨在确保海上搜救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问:《规定》在搜救责任体系建设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构建一个职责清晰、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海上搜救责任体系,《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订:健全完善组织机构,明确省、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单位参加的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实现三级海上应急机构设置;落实预防与应对海上险情的属地责任,明确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搜救职责,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结合海上搜救行动实际,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问:《规定》在提升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和保障水平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提升我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提高海上搜救应急保障水平,《规定》作了以下修订:强化资金保障,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上搜救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事业捐赠财物或提供技术支持;强化装备、技术支撑,明确海上搜救工作经费可用于海上搜救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开发推广新技术、新装备;强化社会力量建设,进一步明确海上搜救中心指导社会搜救力量建设和组织实施海上搜救表扬、奖励的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强化应急演习演练,明确海上搜救中心制定年度演习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海上搜救演习演练。
问:《规定》在对搜救力量保障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切实做好搜救力量保障工作,《规定》作了以下修订:鼓励保险机构为参加海上搜救的人员开发专属险种和服务,这一措施旨在通过提供专门的保险产品来减轻搜救人员的经济负担和风险,从而激励更多人参与搜救行动;在搜寻救助过程中,出现可能直接危及救助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或者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决定暂时撤离救助人员,以确保搜救人员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伤亡,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对因参加搜救行动而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抚恤优待。
问:《规定》在海上搜救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方面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海上搜救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建设,《规定》作了以下修订:加强预警监测工作,进一步明确气象、海洋等监测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气象、海况、水文等专业预警信息;加强海上搜救专家支持,明确设立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海上搜救行动专家组,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应急行动支持;加强医疗救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援、收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加强信息发布,注重信息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海上搜救信息。
问:如何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下一步,将把《规定》的贯彻实施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加强《规定》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海上搜救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健全完善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推动将海上搜寻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一案三制”,加强配套制度体系建设,完善海上搜救预案体系,深化各成员单位务实交流合作,着力加强救助力量建设,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海上搜救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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