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某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时发现,该机构采用ASM5025稳态工况法对3辆汽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时长超过145秒。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B.4.3.2ASM5025整个测试工况累计最大时长不能超过145s”的规定,拟对该机构立案处罚。然而,该机构并不认可执法人员的观点。机构技术负责人认为,机构检测时长包括车辆由静止到加速进入ASM5025稳态工况所需的准备时间,而国标中的“测试工况累计最大时长”并不包括这段准备时间,因此检测时长超过145秒并不意味着测试工况累计最大时长肯定超过145秒。
机动车排放检验专业性极强,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各项检测标准开展各项工作,执法人员也应严格依据这些国家检测标准对机构进行执法监管。然而笔者在实际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执法人员和机构有时会存在对检测标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可能涉及到违法违规问题的硬性检测标准,双方由于所处立场以及专业知识的不同,往往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种情况如果不妥善解决,形成大家都认可的、准确的、科学的理解,可能会造成“该罚的没罚,不该罚的罚了”,加剧执法人员和机构之间的对立关系。
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双方对机动车检测标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
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该检测标准有无相关部门的权威解释。这里相关部门主要是指检测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解释单位,如机动车国家排放检测标准的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由生态环境部解释。作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法定解释者,这两个单位对标准的理解无疑是最正确和最深刻的,也是执法人员和机构最认可的。当各方对标准理解不一致甚至对立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可以主动咨询起草单位或请示生态环境部。如2023年7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就机动车国家排放检测标准中有关“外观检验过程”包括哪些环节向生态环境部进行了请示,生态环境部函复外观检验过程包括“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全过程。该回复目前已成为行业共识,得到广泛遵守。
其次,可查看相关职能部门有无针对该检测标准出台过文件或实施细则。这里的相关职能部门既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也包括其他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于机动车国家排放检测标准专业性极强、涉及内容较多,一般人很难完全掌握。笔者检查中就发现包括技术负责人在内的排放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大多只会按步骤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至于采用的检测标准以及标准的具体内容不求甚解。因此,多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文件或细则对检测标准进行提炼和细化,将一些常见的、可能涉及违法违规操作的要点罗列出来。这些文件和细则是经过科学分析、层层把关后公布的,值得信赖。如2023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设备配套软件设置细则》,从机动车国家排放检测标准中提取了16个机构需遵守的要点,其中第11点就是关于“ASM5025工况最大时长145s”的解释,实用性极强,值得各地参考。
专家的意见也很重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认定机构是否实施违法行为时不得有一丝疑义,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被执法者权益的保护。当执法人员和机构理解不一致且无任何文件参考的情况下,可征求专家意见,这里的专家意见必须具有足够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执法部门对专家的资质和结论要认真的审查,如专家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需具备机动车检测或相关领域的学位或证书、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够客观、公正地给出自己对标准的理解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的专家库,面向社会征集机动车排放检测领域专家。对于理解不一致的检测标准,交由专家库的专家充分讨论,得出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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