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46.SH)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
公告显示,因申请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嘉华控股”)合同纠纷,嘉华控股所持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通发展(维权)”)485038158股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03执1030号,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嘉华控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78219976.60元,需要对执行人嘉华控股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163000000股进行冻结。为满足上述冻结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法院对嘉华控股所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163000000股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期限一致,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孽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另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03执1088号显示,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嘉华控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704611387.20元,需要对执行人嘉华控股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322038158股进行冻结。为满足上述冻结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协助法院对嘉华控股所持有的已质押的万通发展股份322,038,158股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期限一致,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孽息一并标记和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万通发展股份87614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9%。其中,累计被冻结102087982股,累计被司法标记54358477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的73.69%,占公司总股本的32.49%。
公告显示,嘉华控股来函显示本次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与公司经营业务独立,股份冻结或标记均为借款合同纠纷,控股股东正在与债权方进行协商处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业务履行等产生影响。此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存在债务逾期2.4亿元,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合同纠纷正在协商解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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