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可具体怎么做才能让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有感可知呢?近期,在办理一起智力残疾人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的过程中,我找到了答案。
离婚不得,智力残疾人生活艰难
2023年3月,我院开展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我们在与双流区残联座谈时获悉,智力残疾人伍某想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他希望检察机关提供帮助。接到这一线索后,我们立即走访法院、民政局、社区居委会,详细调查了伍某的智力状况、与配偶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生活情况,这段婚姻的真实面貌逐渐清晰起来——
年近七旬的伍某,是精神智力二级残疾人,此前一直未婚,无子女,随父亲伍某某一起生活。2019年,伍某家中因征地拆迁分得两套安置房以及安置费用。2021年3月,伍某与黄某相识。同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黄某与自己的子女住在黄家新宅中,却让伍某居住在部分坍塌的黄家老宅,甚至让其睡鸡棚里,让伍某干种地、养鸡等体力活,还不给钱治病,未尽到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后伍某因生活艰难,于2022年3月自行离开黄某家,重新跟随父亲生活。
而伍某提起离婚诉讼的历程也非常曲折:2022年6月,伍某即以登记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双方未共同居住在一起、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双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因其智力上存在缺陷,未能及时缴纳诉讼费,区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2022年11月,伍某的父亲向区法院申请对伍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伍某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区法院根据该鉴定意见,判决宣告伍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此时,黄某认为自己作为伍某的配偶,是伍某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离婚,至此离婚诉讼陷入僵局。
明确监护权,为诉讼扫清最大障碍
我们办案团队经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确定伍某的监护人资格,黄某与伍某的父亲均认为自己拥有监护权,双方产生争议,进而导致离婚诉讼陷入困境。民法典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据此,我们与法院、伍某所在居委会沟通协调,由居委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最终指定伍某的父亲为其监护人,从而从根本上剥离了黄某的监护权,为离婚诉讼顺利进行扫清了最大障碍。
考虑到伍某虽然具有强烈的离婚意愿,但囿于自身年龄、智力等原因,在收集证据上存在较大困难,我们经与法院、法律援助中心沟通,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精通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作为伍某的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先行实地走访了伍某所在社区,询问了社区工作人员及伍某某、伍某父子,为我们紧随其后的调查核实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后期又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为该案的妥善解决打下了坚实基础。
出庭支持起诉,加强协作保护弱势群体
与此同时,是否出庭支持起诉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另外一道难题。根据最高检民事检察厅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参加支持起诉的庭审活动。但本案中,伍某系老年智力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其离婚纠纷在当地引起普遍关注,且我们也有必要出庭对协助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属于21条的除外情形。基于此,为保证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更好保护老年智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与法院协商,最终确定检察院派员以支持起诉人的名义依法出席法庭。
2023年8月,双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作为承办检察官,我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在法庭辩论环节发表了支持起诉意见,提出伍某与黄某结婚时间短暂,婚后未生活在一起,缺乏相应的感情基础,伍某请求离婚的主张合法,应当予以支持。2023年10月24日,双流区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准予伍某与黄某离婚。
该案办结后,我院又延伸工作职能,联合区残联、区民政局对伍某进行回访,并邀请心理咨询工作者与其深入谈心、疏导其情绪,帮助其建立生活信心。为解决残疾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我院还与双流区残联、区民政局会签《关于加强残疾人婚姻合法权益保障的协作机制》,通过加强协作,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倡导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婚姻价值取向。
如何让老百姓对公平正义有感可知?在伍某舒心的笑容中,我找到了答案。
本报记者 查洪南 通讯员 李昭 唐燕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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