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增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说理性

如何增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说理性
2024年11月13日 07:38 检察日报

  再审检察建议书旨在说服人民法院认定原生效裁判可能有误或不当,原调解书可能损害“两益”,从而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笔者认为,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核心和关键在于监督意见部分,其说理应当具有针对性、驳论性和层次性。

  首先,监督意见应当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再审检察建议书的监督意见应开门见山地列明检察机关的监督结论,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概括列明原裁判存在的法定监督事由。监督意见要与后面的监督理由保持一致,同时要避免监督意见过于格式化,简单地表述为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或单纯地指出原裁判确有错误,而应对个案的监督理由进行具体提炼,指明案件存在的“个性化”问题,类似于对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

  其次,监督意见应当具有强烈的驳论性。监督意见首先要着重围绕再审请求对生效裁判的“错”进行评判,指出原裁判何处有错及错的原因。更恰当的做法是驳论和立论相结合,先破后立,先分析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的错误之处,再充分论证检察机关的意见。一方面,驳论点要精当。驳论点要归纳提炼出原审裁判错误的关键论点,特别是影响案件正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立论要准确。立论的论点与驳论的论点要有对应性,同时立论点和所取得的论据材料之间要有强支撑力,对申请监督理由和反驳意见要有回应。

  最后,监督意见应当有严密的层次性。一是论点之间要层次分明。一个监督点较多或监督意见较为复杂的案件,可按照逻辑关系以及原裁判错误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列,在确定好监督点的顺序后,分别针对不同的监督点逐条进行论述。二是论据与论点之间要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内在的逻辑关系。对检察机关重新认定案件事实的,应当详细说明认定事实的依据和过程;对改变原审法律规范的,应当论述和解释改变的理由和不适用原审法律规范的依据;对通过适用法律原则进行监督的,应当充分地论证选择该原则的正当性。三是对整体意见应有总结提炼,全面体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三个善于”要求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因此,监督意见除了在阐释每个论点时采用三段论的方式纯粹地进行法条论证外,还要对法律精神、监督理念、整体思路、监督依据进行总的概括,对事理、情理进行说明和分析,从而体现检察温度。

  (作者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法律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11-18 联芸科技 688449 --
  • 11-15 红四方 603395 --
  • 11-08 万源通 920060 11.16
  • 11-08 壹连科技 301631 72.99
  • 11-08 金天钛业 688750 7.16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