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开发区中心街6号东楼4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联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41人,代表股份565,286,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2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16,907,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9人,代表股份48,378,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39人,代表股份48,378,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39人,代表股份48,378,7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04%。
3.公司董事、监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王春雨先生、余孝民先生、独立董事赵利新先生、监事董雪峰先生以视频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鹏、李晓悦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3,147,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6%;反对1,8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5%;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9,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84%;反对1,8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3%;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鹏、李晓悦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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