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建设新闻网
甘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起施行。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近年来,甘肃省深入开展“结对帮扶·爱心甘肃”工程,有力推动了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及时修订条例,是全面贯彻实施上位法、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和推动爱心甘肃建设广泛持久、扎实开展的有效实践。
《条例》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突出为民立法,坚持普惠共享、突出重点人群,坚持政府主导、突出统筹推进,主要包括修改条例名称、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补充无障碍社会服务规定等方面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更好适应无障碍环境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将法规名称由“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修改为“甘肃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同时,考虑到无障碍需求社会成员的多元化现实,有效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结合上位法规定精神,在重点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需求的基础上,对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范围进行了界定。
《条例》细化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内容。明确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和改造无障碍设施的义务。补充家庭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无障碍道路设施建设、无障碍交通出行、无障碍停车位建设和管理、无障碍旅游和乡村无障碍建设等内容。同时,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责任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害无障碍设施的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
《条例》对公共服务场所、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教育部门、邮政企业等提供无障碍服务予以明确,对保留现场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等提出要求。增加保障障碍人群参与政治生活的内容,为其正常参加选举提供便利;增加无障碍医疗养老服务内容,保障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在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等方面获取便利。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增加无障碍文化信息供给内容,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老年人特点,积极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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