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日前,
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在“九号电动”团结湖店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北京金雀钻豹商贸有限公司
正在对一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
执法人员及时暂扣违法拼改装车辆,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将原车为车载式充电的车辆,车型为TDP008Z,型号为:Mz MIX,整车编号294822413198163,位于脚踏板下方充电器卸下、通过电路改装,将充电口改装到座椅正下方部位,改装为分体式充电方式,用于销售。上述行为改变了原车充电方式、车辆电路,存在安全隐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知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1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
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3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4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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