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嘉金复〔2024〕129号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小微专营支行升格的请示》(浙商银嘉发〔2024〕6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小微专营支行(简称“浙商银行嘉兴平湖小微专营支行”)升格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简称“浙商银行嘉兴平湖支行”),营业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788号103室。
二、该支行升格后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三、你行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我分局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你行应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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