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连云港传媒网
3月23日下午
一名男子来到农行江北新区桥北支行
持其名下异地开立的银行卡
要求取款5万元
当农行工作人员进行账户查询时
触发了系统预警
于是工作人员进而询问取款用途
您取现金是做什么用?
就是……就是买家具。
看您是外地人,工作地也不在江北,怎么会来这里取款呢?
呃,我,我是来南京出差,顺便想在这里取款。
没想到就是这么一段你问我答
让该男子神情表现极为慌张
时不时眼神躲闪
更加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
为进一步核验情况
工作人员请客户提供辅助信息
用于核实资金用途的真实性
男子称手机坏了无法提供
眼看业务办理不成
男子便借口要上厕所离开了网点
这一切迹象表明,这位男子很有可能正在帮助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的钱财洗白
工作人员立即向反诈中心反映情况做报警处理
并通知全辖其他网点注意防范
当天下午该男子
又出现在农行江北新区明发滨江支行
同样是要求办理取款业务
借口变成用于购买二手车
工作人员一边稳住该男子
一边向派出所报警
并在网点外发现另一名负责“放哨”的同伙
数分钟后
在农行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
便衣民警成功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调查
两名嫌疑人为“跑分”洗钱团伙成员
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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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跑分”?
所谓“跑分”,是不法分子自建平台,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替别人收款,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帮助其进行“洗钱”的活动,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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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涉嫌违法犯罪吗?
违法且可能构成犯罪!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跑分”行为人通过将自己合法账户提供给不法分子,供其将违法所得分流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立案标准,为洗钱行为“提供资金账户”提供账户的人会被立案追诉,最高刑罚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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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误入“跑分”陷阱?
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和U盾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以免沦为犯罪分子“替罪羊”。
END
来源:南京分行、“江苏警方”微信公众号
审核:省分行运营管理部
责编:省分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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