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杭州元亨利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临时性占用基金财产。二、通过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取管理费。三、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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