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婚家庭中,如果夫妻离婚了,继子女是否还需要赡养继父母?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某是李某某的生父,是潘某甲、潘某乙的继父。自2005年始,潘某甲与潘某乙随母亲隆某一起住到继父李某家里。2010年,李某和隆某办理了结婚登记。9年后,双方离婚。
离婚之后,李某独自生活且身患多种慢性疾病,凭零散农机的维修收入和自己前一段婚姻的亲生孩子李某某偶尔的赡养救济勉强生活。
李某认为,自己含辛茹苦将潘某甲、潘某乙抚养教育长大,但两人成年工作后却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李某向武鸣区法院起诉李某某、潘某甲、潘某乙,要求三人履行赡养义务并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而潘某甲与潘某乙却认为,两人实质上并没有享受到前继父的抚养教育及关爱,日常生活、教育开支均来自于老家的土地承包费、征地补偿费用等。母亲隆某也正是由于李某对两人不好,经常与其产生争执,进而导致感情破碎才离婚。因此,自己无需对李某尽赡养义务。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潘某甲与潘某乙随母亲到李某家生活时分别为11岁、7岁,至李某与隆某再婚时,二人分别为16岁、12岁,均未成年。据此,可以认定李某与潘某甲、潘某乙形成抚养关系,且对二人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李某某系李某的亲生儿子,李某对其亦尽了抚养义务。现李某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不足以负担自身生活,其请求三名被告给付赡养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赡养费的金额,因李某未提供其赡养费计算标准,故根据李某的收入情况及实际需要、李某再婚后与潘某甲及潘某乙形成抚养关系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参照该年度广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并扣除李某享受的养老保险,综合确定三名被告各自分担的数额。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每月向李某支付赡养费500元,潘某甲每月支付赡养费155元,潘某乙每月支付赡养费257元。
后李某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三名被告每月向其支付的赡养费过低,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扶养费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案赡养费,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规定均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不适用于赡养费案件,故不予支持。一审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继子女是否已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洽程度等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认定。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即使生母(父)与继父(母)离婚。
对于老年人来说,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 ,只要符合条件之一,父母即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如果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当地的基层组织寻求帮助,由基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法调解的,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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