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为原告。
3、涉案金额:0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重庆城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城海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已减记为0。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收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下称“重庆市江津区法院”)送达的(2024)渝0116民初1717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现将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公司
被告:重庆城海公司
(二)背景情况
重庆城海公司为公司下属参股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重庆信维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信维硕公司”)持股34.6988%;公司持股31.0500%;重庆金同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同度公司”)持股23.5000%;重庆佰加鑫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佰加鑫公司”)持股5.3756%;重庆渝洪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渝洪庆公司”)持股5.3756%。信维硕公司持有金同度公司50%的股权,信维硕公司、金同度公司合计持有重庆城海公司58.1988%的股权。
重庆城海公司2024年6月财务报表显示,重庆城海公司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至约实收资本的二分之一。同时,因重庆城海公司并未积极配合公司重启股权转让事宜,导致公司未能正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无法继续推进股权转让事项。公司认为,被告重庆城海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已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重庆市江津区法院。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散重庆城海公司;
2、请求判令重庆城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四)事实与理由
1、重庆城海公司的决策机制失灵,无法对重庆城海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决策
根据重庆城海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公司与重庆城海股东方进行多轮沟通,提议召开重庆城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但重庆城海公司以准备会议资料需一定时间、部分董事行程冲突为由,一直拖延会议召开事宜,至今未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已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2、重庆城海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重庆城海公司2024年6月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股东权益已大幅减损至约实收资本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无法了解重庆城海公司经营情况且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无果的情况下,继续维持重庆城海公司存续,将会危害公司的股东利益。
3、公司通过其他途径未能实现退出
根据重庆城海公司经营情况,公司曾于2021年12月在云南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有的重庆城海公司31.05%股权。2021年12月30日,新诺永城公司成功摘牌公司公开转让的重庆城海公司31.05%股权,但因新诺永城公司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该交易终止,公司未能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重庆城海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1月2日和2023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临2021-089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挂牌转让重庆城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1.05%股权的公告》、临2021-100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3-042号《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二、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件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重庆城海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已减记为0。
三、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达到披露条件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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