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单位欠薪但对外享有债权,员工可代位求偿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甲公司欠薪,但对乙公司享有债权,劳动者能否“代位”向乙公司求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判决乙公司直接向劳动者给付8万元及利息。
2020年12月31日,小王与甲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载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甲公司应支付小王在职期间提成、工资和差旅报销款等共计10万元。
该调解书生效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小王支付款项,小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发现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8万元债权未收回,于是裁定冻结该8万元,且上述款项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支付。
2023年11月,小王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代位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薪资及相关逾期利息。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小王有权在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向乙公司进行求偿。
法官表示,劳动争议解决后,用人单位欠付的薪资转化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当用人单位无能力履行此债务但享有对外债权之时,劳动者可另辟蹊径,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相对人对欠付薪资进行给付。法院判决乙公司直接向小王给付8万元及相应利息。乙公司支付后,与甲公司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法官表示,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明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工资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些情况下,劳动者的薪资虽经法院判决确认或者经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但实际上因用人单位给付能力不足等原因,出现薪资被拖欠的情形。为保护劳动者的辛勤付出,促进劳动者通过合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在用人单位欠付薪资但享有对外债权的情形下,劳动者可通过行使代位权作为求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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