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铁科轨道”)为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铁科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科装备”)为再审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一审判决金额为人民币17,449,060.79元(不含垫资款利息及诉讼、鉴定相关费用);二审已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决,铁科装备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二审部分案件受理费共计469,222.98元;山西德阳润海铁路轨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润海”或“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或发回重审,并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再审裁定已驳回德阳润海的再审申请,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铁科轨道全资子公司铁科装备于2022年10月6日收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关于德阳润海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铁科装备积极应诉,并于2022年11月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于2023年1月被法院受理。2023年3月13日,铁科装备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德阳润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德阳润海向法院申请追加铁科轨道为本诉被告,并请求判令铁科轨道对德阳润海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铁科轨道于2023年8月1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参加诉讼通知书》(〔2022〕晋0902民初2918号)。2023年11月8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902民初2918号),判决铁科装备赔偿德阳润海合计金额17,449,060.79元(不含垫资款利息及相关诉讼、鉴定费用);铁科轨道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铁科装备的诉讼请求。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及铁科装备就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晋09民终3号),判决撤销一审相关判决,并驳回了德阳润海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2024年7月26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铁科装备分别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晋民申3074号)、《再审申请书》,德阳润海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9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2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8月12日、2023年11月10日、2024年2月1日、2024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2024年10月19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铁科装备分别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晋民申3074号),裁定驳回德阳润海的再审申请。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再审裁定已驳回德阳润海的再审申请,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铁科首钢轨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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