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2,000万元(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案件二:41,215,507元(包括执行费用,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相关诉讼事项的当事人此前已达成调解,但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等相关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相关诉讼涉及的全部债务已视为到期。为维护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积极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未受偿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此前已就上述两笔涉诉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反担保股权进行了调研与评估,具体调研及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7;临2024-052)。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了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因广厦建设未及时偿还,绍兴银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3月21日开庭审理。2022年4月21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广厦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5825号,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临2022-036;临2022-066;临2024-028;临2024-032;临2024-064)。
(二)案件二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了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及时偿还该债务,晋商银行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3年3月27日开庭审理,于2023年4月19日进行一审判决。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获悉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晋商银行依法变更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公司银行账户内的4,110.70万元货币资金因该案件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司法划转。上述债务的担保总额为8,000万元,因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债务担保人之一,已经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即公司已被划扣货币资金4,110.70万元,东阳金投已同意免除公司在该案件中剩余债务即3,889.30万元的担保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为:解除对公司名下股票、股权及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8233号,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临2023-008;临2023-013;临2023-080;临2024-013;临2024-016;临2024-017;临2024-029;临2024-066)。
二、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5825号、《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8233号确定的内容,广厦建设、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等债务人需分三期向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若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公司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未收到第一期代偿款,广厦建设等相关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上述诉讼涉及的全部债务已视为到期,公司将积极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未受偿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相关诉讼事项的当事人此前已达成调解,但广厦建设等相关债务人未能按约足额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相关诉讼涉及的全部债务已视为到期。为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积极就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未受偿的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申请强制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此前已就上述两笔涉诉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反担保股权进行了调研与评估,具体调研及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7;临2024-052)。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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