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浙江台州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17日 14: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台州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行为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共立案查处网络直播相关案件82件,罚没款107.64万元,移送公安部门10件。现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望网络直播营销各类经营主体引以为戒,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1.椒江某服饰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台州市椒江区某服饰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生产并通过直播销售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服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2362套侵权成套服饰、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椒江某摄影馆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台州市椒江区某摄影馆在直播平台上推广摄影服务,其摄影现场销售使用的软性亲水接触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1140盒又357瓶软性亲水接触镜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案

浙江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网络直播中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企业生产的装米桶和饺子盒,销售的装米桶和饺子盒外包装以及产品信息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且委托生产食品接触级的装米桶和饺子盒的企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8月,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15.29元,罚款60000元,共计68715.29元的行政处罚。

4.黄岩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商品的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台州市黄岩区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通过微信直播推销商品时宣传“CCTV央视展播品牌”等字样,但在使用荣誉前,未核查颁证机构主体资格,且未能提供证明评比活动合法性的相关文件。当事人通过商品标签宣传上述荣誉,易使消费者以为“央视”等国家单位为企业背书,对其产品质量、性能、功能产生误导性认识,在抬高自身价值的同时,不正当地排挤同业经营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曾获荣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24年9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黄岩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台州市黄岩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儿童折叠浴盆过程中,宣称的“抢购价”与平时销售价一致,宣称的存货量系虚构。当事人通过不真实的周年庆活动价营销策略,制造抓紧下单才有赠品的紧张气氛,利用消费者害怕错过优惠福利的心理,达到提高直播间商品销量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2024年9月,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路桥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台州市路桥区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利用某直播平台作广告宣传,发布宣传视频2000多条,其中部分宣传视频涉及学员姓名、形象、体重及相关考试成绩以吸引眼球,多次使用受益人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24年8月,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三门某电子商务商行网络直播营销不正当竞争案

台州市三门县某电子商务商行通过直播平台销售眼镜,主播在直播讲解时宣称“零度的平光镜,零度能够预防老花”。经查,当事人实际销售商品为普通的平光镜,不具有预防老花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对经营的商品性能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10月,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8.玉环某餐饮有限公司利用直播平台发布烟草广告案

玉环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为名下实体门店的烟酒生意在抖音平台宣传引流,在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抖音号上发布4条无中文标识的雪茄广告,内容均系当事人从网络上下载的文字、图片和短视频自行拼接而成,涉及的雪茄品牌未知。至案发时,当事人无上述雪茄的实际成交记录,无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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