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随着跨境电商、国际贸易、海外直播等新业态发展,有犯罪分子瞄准“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为逃避侦查甚至催生出一条虚开虚受、买单、配票的黑灰产业链,将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近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经营J公司期间,在无真实出口贸易情况下,通过个人控制的两家公司变票虚开,后再以借货配单的形式,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涉及税额达人民币1130余万元。
从“开发票”到虚构进出口业务
骗取出口退税
万某某系一名“黄牛”,日常通过倒卖月饼券、商超消费卡、票证等,从中牟利。某日,万某某在商场外搭识了崔某某,二人添加微信,经交流后得知,崔某某经营多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急需进项发票。万某某当即表示自己有门路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间,崔某某需要发票便会主动联系万某某,由其提供受票公司的抬头、金额等信息,随后,万某某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8月,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崔某某经营的D公司(已注销)、J公司存在税务风险,遂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崔某某不仅通过万某某介绍,让他人为其经营的D公司、J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由D公司在虚受上述发票后,将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继续虚开给其控制的J公司,用于后续进一步虚构进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2023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抓获涉案人员崔某某、万某某、苏某某。
厘清证据引导侦查
从拒不认罪到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崔某某认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经过层层伪装,发票、合同、资金一一对应,否认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
“既然有真实业务,为什么J公司的对公账户几乎没有收取外汇的记录?”“为什么船代公司说J公司不是这些申报出口业务的真实货主?”
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迅速查明J公司申报出口业务背后的真实个人出口商,同时,结合公司账户资金情况、与万某某资金往来明细等客观证据,进行针对性讯问。
面对检察官抛出的一个又一个关键问题,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最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崔某某承认其在经营J公司期间,通过报关公司负责人获取个人出口业务等报关材料,并通过配单方式谎称系自己的业务,从中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因申报退税需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又通过万某某的介绍让其他公司为其经营的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后续“变票”。
崔某某在笔录中还提到,J公司有部分进项发票是直接通过万某某虚开的,这部分发票并未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而是直接用于抵扣公司的税款。崔某某供述的内容属于侦查机关目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若查证属实,这表明J公司不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还单独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制发继续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查明相关犯罪事实。
准确认定数额 精准指控
坚持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2024年2月22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厘清崔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
“虚开变票”——崔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万某某为其经营的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变票的方式继续虚开给J公司,期间,还指使财务人员苏某某负责操作虚开、虚受发票事宜。
“买单配票”——崔某某通过船代公司负责人获取个人卖家出口的货物信息,将J公司伪装为真实货主进行报关登记,再配合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最终成功申报退税。
根据相关发票开具记录、抵扣明细等证据,最终查明,J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经由崔某某决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万某某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的发票并未用于申报退税,而是单独用于认证抵扣。检察官认为,崔某某与J公司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同时,又另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行为单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J公司、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万某某、苏某某提起公诉。
下一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坚持全链条打击,在依法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斩断犯罪产业链。同时,进一步总结常见手法、类案特征,会同税务、海关、外汇等监管机构开展系统治理,共同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打击质效,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记者:张琦
编辑:史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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