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宁波网
当下,越来越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在岗位上发挥余热。当遇到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费时,能否主张误工费成为目前纠纷争议较多的焦点之一,下面来看看宁波人保财险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0日,徐某驾驶浙B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宁海时不慎与驾驶电动车的陈某发生碰撞事故,交警认定徐某未让右方道路的车辆先行,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未按规定载人行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造成车辆和电动车受损,电瓶车上的驾驶员(男性,63岁,门诊治疗,医疗费约600元)和乘客(女性,60岁,住院5天,医疗费约5400元)受伤。2024年1月,电瓶车乘客参与人伤调解,其主张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是仍在上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理赔人员告知其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相关证据,公司赔偿因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损失,但是其表示无法提供。
案例分析: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伤者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有工作或劳动收入,以及因事故导致的收入减少情况。本次事故中伤者因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支持赔偿误工费。
宁波人保财险提示广大消费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驾驶,不得违法载人。
2.劳动者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后,应当尽可能全面、客观、真实,提供事故发生前的工作收入情况及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证据。如提供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纳税证明、收入减少证明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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