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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中院”)已批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成都中院认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包括四川信托基本情况、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方案、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经营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事宜等内容,要素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重整计划的制定及表决程序,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等合法,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根据债权人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各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四川信托管理人申请批准《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批准四川信托重整计划;终止四川信托重整程序。
据悉,上述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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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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