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校园餐,洛阳市教育局发布通知!

关于中小学校园餐,洛阳市教育局发布通知!
2024年09月27日 15:37 政府网站

转自:洛阳发布

洛阳市教育局

关于对《关于加强和改进洛阳市中小学校园餐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校园餐规范管理,提高学生供餐服务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洛阳市教育局拟制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洛阳市中小学校园餐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9月25日-10月10日,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邮箱:ly63203862@163.com

2024年9月25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洛阳市中小学

校园餐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校园餐规范管理,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服务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杜绝师生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据有关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优化学校供餐模式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食堂条件情况、位置交通情况和区域供餐企业情况,并尊重学校意愿,研究确定不同情况学校供餐模式。总体上要以自主经营为主,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的都要自主经营;暂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的,要通过改善条件或通过配送净菜等方式,逐步实现自主经营。原则上幼儿园均要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食堂条件较差、规模较小的学校可选择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学生需求多元的高中、中职学校也可灵活采取自主经营和委托经营模式。

2.采用委托经营模式的,鼓励选择国有平台公司集中统一运营。

3.幼儿园和小学、初中,一般采取配餐模式;高中、中职学校一般采取选餐模式。

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应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实施食堂供餐;暂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应加快食堂建设,明确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

二、完善食堂经营准入制度

5.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并具备“互联网+明厨亮灶”条件,食堂建设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能够满足学生就餐需要。

6.采取委托模式为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并具有一定管理经验、行业从业经历、良好社会信誉。

7.为学校提供校外集中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①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符合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域及设施设备。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一般应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③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④建立食品加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相关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部门和服务学校,监控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⑤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情况。 

8.为学校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优先选择获得环境、质量、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

三、规范招标采购制度

9. 严格规范食堂招标。采取委托经营的,由学校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招标,主动接受党风(纪检)部门、膳食委员会(代表)监督,招标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委托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的,由国有平台公司组织公开招标,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关监督,招标方案、结果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实施校外集中供餐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10. 推行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各学校食堂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11. 规范原辅材料采购。对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可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采购。鼓励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2. 规范合同管理。由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还要完成合规性审查。服务类的委托经营合同,原则上一学年(一年)一签,最多续签2次。货物类的食材采购,原则上一年一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还要按照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严禁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

 四、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3. 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学校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分工负责、互相协作、定期沟通、强化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供餐企业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学校和供餐企业均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制定食品安全总监岗位职责,依据经营规模,配备数量相当的食品安全员。

14. 依规加强食堂建设。利用校内食堂提供学生餐的,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建设规范化的学校食堂,提供标准化的配餐、加工、售卖、就餐和洗消等场所,配齐设施设备,满足学生就餐需要。学校食堂和校外配餐企业还要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在线率100%。

15.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①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②禁止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以及高盐、高糖、高脂的食品;③禁止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④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食醋、食盐;⑤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霉变红薯、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⑥禁止采购供应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⑦禁止采购供应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⑧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⑨暂不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16.严格检疫检测。鼓励学校和供餐企业购置食品安全快检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对餐饮具、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开检测结果。生鲜蔬菜、肉食类食材要有农药残留、微生物检测合格证明以及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大宗食材统一集采配送的,原则上应自建检验室,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二次检测合格后方可配送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大宗食材检测配送情况进行重点监管。

17.建立食材追溯体系。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入库查验登记制度,查验相关食品的合格证明,详细记录食品采购、储存、出库信息。配送过程中有温度要求的,要保证运输时冷藏温度保持在0℃-8℃,保温温度保持在60℃以上。

18.科学营养配餐。依据《学生餐营养指南》,由县级卫健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营养配餐指导意见或配餐方案。学校根据学段情况,科学制定每周营养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提供专业指导。学校要按规定落实好食育教育,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饮食习惯。

19.规范加工制作。严格遵循加工流程,坚持生进熟出;做到食品烧熟煮透、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彻底清洗消毒餐具用具;按规定的温度和时间配送食品等。

五、建立膳食经费系统监管机制

20.建立餐费定价机制。综合劳务成本、经营成本、食材成本、学生消费能力等多方面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餐食价格。自主经营的学校,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按照收支平衡要求核定餐费价格。委托经营的学校,要坚持微利经营原则,由学校、经营方、学生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协商确定餐食价格。学校食堂供餐价格应当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且原则上不得随意涨价,如食材价格出现大幅上下波动,应重新审定供餐价格。对大宗食材的集采价格,以及对三所以上学校提供校外供餐的餐食价格,发改部门要按照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进行价格听证。凡涉及学生餐食价格,都要及时进行公开公示。严格执行教职工与学生同餐同价,逐步取消教职工餐厅或窗口。

21.建立专款专户专用共管机制。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以及经有关部门备案额外收取的餐费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部足额用于采购食材、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学校食堂收入(包括代收学生餐费和教职工餐费收入、职工福利费用于餐食补助部分等)要专账核算,用于学生餐。自主经营学校学生餐费纳入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管理。采用委托经营或实施校外供餐的学校,由供餐企业开设食堂专户。按照供餐企业申报、学校审核、银行支付的程序进行结算。实施大宗食材集采产生的货款,按照供应商申报、学校复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银行支付的程序逐月结算。

22.合理控制费用占比。采取自主经营模式的学校,就餐人数500人左右的,原则上食材采购费用占比不得低于60%,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学生就餐规模和食材采购方式,研究提出具体浮动幅度。采取委托经营或实施校外供餐的学校,以及实施大宗食材集采的,原则上企业的利润应不高于5%。

23.划定膳食经费监管红线。①不得跨学期收取学生餐费。②不得无故不退、少退、迟退学生餐费余额,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退还。③不得高于成本收取学生餐卡费用,鼓励免费提供学生餐卡。④不得不收或低于学生餐费价格收取教职工、陪餐学校领导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人员的就餐费用。⑤不得以个人账户管理膳食经费。⑥不得利用膳食经费私设“小金库”。⑦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⑧不得收取供餐企业租金和管理费用或向供餐企业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⑨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用于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⑩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膳食经费。

六、建立食堂运营内部管控制度

24.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吸收食品安全员、教师代表等组成食材验收小组,由不少于2人的验收小组成员核对数量、检验质量,防止质次、变质、过期食材入库,并签字建立验收台账。食材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及时清理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做到食品原料入库、验收、保管、出库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验收小组人员和出入库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25. 建立食材采购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建设阳光采购监控平台系统或已有的信息化平台系统,实现食材采购、称重验收、索证索票、库存管理等全过程监管。各学校应每天上传(上报)食材采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有关票证。对食材价格上涨超过日常均价10%以上或周单一食材消耗数量超过日常周均量5%以上的,或索证索票不规范不完整的进行监测预警,并要求相关学校上报异常情况说明,明确整改管控措施。

26.建立常态化阳光公开制度。学校应当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包保干部信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公开“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学校食品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建立学生食谱每周公开、食材采购每月公示、食堂运营情况每学期公布并向家委会(膳食委员会)报告制度,适时公开食材供应商和委托运营商的基本信息,长效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27.建立“四级”领导陪餐制度。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每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每半月、乡镇中心校领导每周至少1次要深入辖区学校进行陪餐,学校领导每天陪餐,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8.强化行业监督审计。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堂运营情况作为廉政监督重点,对招标采购、经费管理、制度落实实施重点监管,采取内部审计、外聘专业人员审计和职能部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三年完成一次专项审计全覆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食堂运营中的纪律监督、线索查处和案件查办力度,及时发出工作提示函和纪检监察建议,抓好以案促改工作。

七、建立考评退出机制

29.完善考评机制。对学校食堂或供餐情况每学期考评一次。两个学期结束,进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人员组成、考评方法、考评内容,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研究确定。重点考评膳食质量、服务水平、制度落实、师生满意度等方面。委托国有平台公司经营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各学校意见采取一定方式对其实施考评。

30.强化结果运用。学期终考评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低于70%的立即整改;学年综合考评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低于70%,委托经营的不得续签合同,自主经营的需调整主要岗位从业人员,并对相关管理人员追责。委托国有平台公司经营的,超过三分之一学校考评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低于70%,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更换运营团队或主要管理人员意见;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校考评不合格或师生满意度低于70%,学年终核减运营学校数量。

31.实施强制退出。建立强制退出机制,对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舆情影响的,一律实施强制退出,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32.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从严从快进行追责问责:①应招标未招标、串标围标、违规转包、拆解分包等行为;②未按要求落实大宗食材统一采购;③把学校食堂当成逐利场,侵占学生权益;④在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收受回扣、利用采买业务虚报和套取资金、挤占学生餐费、违规收取管理费等;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费未足额用于购买食材、有食堂不自营、供餐管理有欠缺、食堂管理混乱等,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违规收取学生用餐费、营养餐资金公款私存、配套资金投入不足等;⑥因履职不到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⑦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八、强化社会共管共治机制

33.建立膳食委员会。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膳食委员会的具体组成、职责作用、日常运行等,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指导,学校组建落实。鼓励吸纳一定数量学生家长进入餐饮服务团队工作,协助学校膳食委员会加强日常监管。

34.提高学校自治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专题讲座、专家辅导、人员培训、专业人士入校指导检查、学生家长进食堂等方式,组织指导学校开展好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学校开放日等活动,提高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治理水平。

35.拓宽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校要通过公开投诉举报邮箱、电话,搜集百姓呼声、市民热线和网络平台问题反映,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建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回应好社会关切。

36.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风险隐患、抽检不合格等信息通报同级教育、农业农村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学校食堂新建、改建、扩建计划,掌握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和大宗食材供应企业信息,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校园餐加大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形成校园食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37.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对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及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公开,随时接受学生家长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等到校考察,认真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的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办民办学校,包括中职学校和幼儿园,对提供用餐服务的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落实。法律法规和上级职能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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