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危害性极大。本案中,在黄某祥的指使下,黄某与黄某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通过该文书所确认的虚假债权参与分配A公司申请法院拍卖黄某房屋所得的执行款,降低了A公司合法债权的实现比例,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
近年来,虚假诉讼毒瘤不断变换“马甲”侵入司法“机体”,受其所害的不仅有普通群众,更不乏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但因其隐蔽性极强,一旦行为人事先串通,很难被发现。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凝聚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合力,是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更是“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的应有之义。
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关键是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对诉讼中的异常情况高度敏感,并抽丝剥茧深入核查,不放过包括异常的主体关系、异常的诉讼过程、异常的资金流水等在内的各种细节。本案中,虽然黄某与黄某权曾向法庭保证借贷关系真实,但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及时发现了黄某起诉时间特别“精准”、二人户籍地址“无故”一致、资金来源可疑、被告向原告提供诉讼费等异常情况,最终查明本案系原被告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炮制的虚假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这种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又或者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法院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入刑,明确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进行虚假诉讼打“假官司”,除了民事诉讼请求被驳回,并受司法处罚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提醒诉讼参与人要诚信诉讼,严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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