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京晨报
“我们企业最近给员工发放的高温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吗?”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接到了一条转自12345的诉求人咨询电话,诉求人表示自己是一名企业的会计,企业在日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补贴,不知道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了解诉求人情况后,区局工作人员将相关的政策对其进行了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要额外注意的是,防暑降温费和高温补贴不同,是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因此,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您这么一解读,我就明白了!”诉求人在电话中高兴地感谢工作人员解读政策对其的帮助,并对经开区局工作人员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主动解决纳税人疑难问题的工作态度表示了肯定。 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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