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消费|小区充电桩收费突然涨价,怎么办?

“案”说消费|小区充电桩收费突然涨价,怎么办?
2024年09月08日 20:31 媒体滚动

转自:上观新闻

编者按:如何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江苏省聚焦广大消费者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加强消费环境建设,持续创新创优消费服务,促进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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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会员积分突然被清零

案情简介

7月,消费者朱女士来到长泾镇一超市买米,想起会员卡上的积分没兑换,于是来到服务台咨询,服务台员工告知其卡上的积分已于5月底被清零,这下朱女士蒙了,因为此前没有接到超市兑换积分的短信电话通知,于是打了该超市总部电话,但也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无奈朱女士向江阴市消保委长泾分会投诉,要求超市返还积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长泾分会在接到投诉后,来到该超市了解情况,超市负责人告知在5月底超市进行一次积分兑换实物的活动,没参与兑换的电脑进行了清零处理。朱女士没参加活动可能是没收到通知信息造成。

消保委工作人员通过电脑后台系统进行了查询,发现朱女士会员卡上确有275分积分已被清零,工作人员现场向超市负责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最终经调解,超市方同意恢复朱女士会员卡上的积分,朱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如果商家在办理会员卡时没有告知消费者积分规则,在积分清零前也没有事先告知提示消费者,就单方面“清零”,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提示

消保委在此提醒各位商家,如果消费者的积分在实行兑换清零活动时,经营者未提前提醒或通知消费者,经营者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意:要做“知情人”,了解积分使用规则,特别是使用范围、积分有效期等关键事项;要做“有心人”,养成定期查询、勤于兑换积分的习惯,遇到不知情被清零类似情况可主动向消保委及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

案例二:小区充电桩收费突然涨价

案情简介

7月9日,金坛区儒林集镇儒风苑小区部分业主,发现使用小区充电桩给电动自行车充一次电要1.79元,而以前充一次只要七毛多,他们找到金坛区消费者协会儒林分会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金坛区消费者协会儒林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了解,该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单位有两家,之前均按充电度数收费,最近其中一家单位改为按充电功率收费后,实际充电的费用比之前收费高许多。

儒林消协分会与该小区两家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运营单位进行了沟通协商,并邀请儒林政府工作人员参加,经过多次沟通,达成了一致,统一按每千瓦时电0.55元电费加0.17元服务费收取,会后签署了协议。现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问题已得到解决,群众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消费提示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充电桩逐渐在小区普及,充电桩收费纠纷也逐渐增多。金坛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充电桩时注意:

1.使用充电桩前,应注意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是否明码标价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2.使用充电桩后注意结算实际费用是否与标价相符。

3.如发现问题,应保留好相关收费记录作为维权证据。发现问题后,消费者应及时向小区物业反映。如果仍得不到解决,消费者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拨打12315、12345投诉处理。

案例三:补胎早晚两个价

案情简介

6月,江阴市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接到徐女士的投诉,称自己晚上在徐霞客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补胎,公示价格为30元,却收了自己50元,徐女士认为十分不合理,故请求徐霞客分会帮忙调解,要求商家退还多收的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委徐霞客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徐女士了解情况。徐女士告诉工作人员,她是晚上8点30分前往的这家修理厂进行补胎,到了之后就看到补胎公示的价格是30元,觉得价格合理,就直接要求店员补胎,补胎结束后,却被收取了50元,理由是晚上存在加班工时费,这是行业惯例。商家负责人称员工晚上补胎是一种加班行为,需要支付额外报酬,加价20元是一种行业惯例,白天的价格确实是30元,没有故意欺骗消费者。

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夜晚价格上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示了补胎价格却加价收取费用,违反了《消法》等相关规定。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多收的价款。另外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徐霞客分局要求商家立即整改。徐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用虚假优惠折价的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商家公示了补胎价格,却在标价之外向消费者收取加班工时费,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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