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余在单位宿舍猝死 家属向单位索赔88万余元

员工工余在单位宿舍猝死 家属向单位索赔88万余元
2024年09月05日 06:30 南宁晚报

  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林雅婧)员工李某非工作时间在单位宿舍内猝死,家属认为与其从事化肥生产工作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向用人单位索赔888839元。9月3日,横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2年6月9日,李某的工友外出回到某肥料厂职工宿舍,发现李某身体异常后拨打了120以及110。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诊李某已经死亡。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李某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与从事化肥生产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所在的某肥料厂支付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88839元。

  案件审理时,该肥料厂表示,工厂提供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要求,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对李某履行了积极救助义务。李某是因为自身疾病引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猝死,并且工厂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李某家属已经获得了9万元理赔款,因此不认同李某家属索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肥料厂的工作时间属于季节性,其余时间工人可自行安排。2022年6月6日至9日,肥料厂没有开工,工人自由活动。李某在单位宿舍内死亡,其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死亡结果系某肥料厂造成。同时,某肥料厂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才开工投产,且定期接受环保部门的监察,故法院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原告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并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普通的侵权之诉,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猝死本身具有偶发性,且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高度相关,如果无法证明猝死与工作有实质性关联,则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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