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婚夫妻财产那些事

关于二婚夫妻财产那些事
2024年09月02日 08:57 媒体滚动

转自:河工新闻网

  有人说,半路夫妻不会长久。二婚的男女双方都经历过一段感情,有些人还留有情感的伤痕,所以在面对第二段婚姻时,大都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怕重蹈覆辙,但现实有时又不尽人意,什么样的财产属于二婚夫妻的共同财产?再婚家庭无婚生子女,遗产该如何分割?有婚生子女的又该怎么去平衡?继父母将继子女抚养长大,继子女还应该对亲生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吗?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本报记者特邀请河北善讼律师事务所刘彦沛律师进行了解答。

  一方用拆迁款购房

  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吗?

  具体案例

  王某与马某系再婚,婚前二人没有签订任何协议。2003年,王某曾购买某市区内的房改房一套,3年后,王某和马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自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不久,王某的房改房被拆迁,其获得11.1万余元的补偿款。当月,王某用其中的11万元在该市近郊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自住。数年后,马某以两人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将王某新购的房屋及家具家电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认同马某提出的离婚理由,同意离婚,但认为新购房屋是由自己的拆迁款支付的,属于自己的婚前私有财产,拒绝分割。

  夫妻双方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后一方以其婚前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是否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点评

  刘彦沛律师表示,王某的房屋是用王某婚前财产(即房改房拆迁的补偿款)购买,如果还登记于王某自己名下,可以视为王某自己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后使用婚前个人财产全款买房,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货币形式和其他财产形态之间的转化并不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所以,出资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本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再婚家庭无婚生子女

  遗产咋分割?

  具体案例

  陈某和张某是再婚夫妻,二人于1998年结婚,结婚时,张某有2个女儿,陈某有1个女儿,二人婚后没有再生育孩子,共同把3个女儿抚养成人。期间,陈某和张某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2016年,张某因交通事故去世。2019年,陈某被诊断出肺癌,半年后也去世了。除了曾购置的三室两厅的住房外,陈某和张某还有40余万元存款。对于这套房子和存款该如何分割,三姐妹产生了争议。陈某的女儿陈某某认为,父亲在世时工资收入多与继母,且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陈某的名字,因此,房屋应该由自己单独继承,存款也应该多分给自己。而张某的2个女儿认为,房屋和存款均为母亲张某和继父陈某的婚后财产,应该三人平均分配。那么,在没有订立遗嘱、无婚生子女的情况下,继子女应该如何对遗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刘彦沛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顺序为子女,陈某与张某属于再婚,继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继承权,故三个子女均可按照平等份额的原则分配陈某与张某的合法遗产,但现实中法官也会考虑照顾父母多少和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或者也可征得其他子女的同意,不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婚前房屋婚后装修

  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具体案例

  2010年,李某和韩某结束了彼此的第一段婚姻后组成了新家庭,男方李某带着一个女儿,女方韩某带着一个儿子,李某负责挣钱养家,韩某负责照顾孩子。韩某的前夫曾留下一套两居室的毛坯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产证虽然是韩某的名字,但是房子是留给儿子的。再婚后,李某出钱对该毛坯房进行了装修并出租,租金主要用于家庭开销。李某在前一段婚姻存续期间,和前妻一起创办了公司,离婚时虽然对包括公司在内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李某依然在公司任职并从公司领取报酬。

  2021年,李某和韩某在一起车祸中去世,留下两个孩子,双方老人都想为自己的孙辈争取更多遗产。对于韩某名下的房产及租金、李某婚后的收入,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点评

  刘彦沛律师表示,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层面涉及的比较多,但总的原则是再婚后的子女享受同等的继承权,遗产的范围也是该案查清楚的主要难点,首先,该案中韩某的前夫留下的毛坯房所有权应属于韩某与前夫的儿子,因为该房产不论从出资额还是所有权的确定都是提前有约定和在韩某再婚前取得的;其次,该房屋虽然是婚后李某进行了装修,但其装修后增值可出租的租金也用于了家庭开销,且经过11年的使用,装修也发生了贬值,所以该房屋的装修款不属于遗产,但租金和李某婚后的收入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继子女们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婚家庭同样也是如此。一般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其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家务劳动上给予主要协助,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父母在经济、生活上有困难,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虽有条件和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协商确定继承遗产的具体份额。

  刘彦沛律师提醒,在二婚家庭中,要确保自己的财产被亲生子女所继承,那就需要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也可以选择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将自己的财产指定自己的亲生子女继承。

  同居十几年

  没领证的老伴是否有继承权?

  具体案例

  张某与前妻离婚后,儿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2006年,张小某已经成年,时年53岁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丧偶的刘某。2008年,张某和刘某同居,但碍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10年,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和刘某一同居住,房产证上写的是张某的名字。

  2013年,张某被诊断出胃癌,生活、看病等皆由刘某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也是由刘某签字。2021年初,张某因病去世,刘某因别无居所,一直居住在此前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房屋内。

  2021年5月,张小某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张小某认为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的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张小某名下。随后,张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搬离该房屋。刘某认为,该房屋是其与张某同居期间购买的,应认定为共有财产,且房产证一直由其保管,她对张某财产享有继承份额,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益。

  律师点评

  “一般情况下,双方同居,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现行法律,他们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一方不能作为配偶继承去世一方的财产。” 刘彦沛律师表示,但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共同生活13年,且同居期间一直居住于此,且在张某生病期间刘某对其照顾居多,刘某又别无他所,故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若双方有财产协议,则依照相关协议;若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原则上分别所有。若经过一段稳定的同居生活后,出现了共同出资购买资产、共同存储收入等情况,一部分财产难免出现混同,在此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本案中,出资方为张某,张小某为法定继承人,但出于社会公平与正义,可积极与张小某协商签署刘某对该房屋的居住权,或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

  刘彦沛律师建议,在现实中许多老人家为子女的考虑,迫于无奈才不登记结婚。因为没有结婚证,如果一方先去世,另一方在继承权、居住权的权利将得不到更好的保障。很多老人为了避免子女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同时,也希望房产由自己子女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老人可以在遗嘱中为另一位老人设立居住权,既解决老人居住问题,子女也不会跟老人家产生矛盾。

  继母将孩子抚养长大

  生母能要求赡养费吗?

  具体案例

  罗某和蒋某系再婚夫妻,再婚时,罗某无子女,蒋某有一女,时年6岁。婚后,二人没有生育,罗某将蒋某的女儿小蒋视作亲生。5年后,蒋某因车祸离世,罗某独自将继女小蒋抚养成人,且期间罗某没有再婚,小蒋也将罗某视为亲生母亲,表示愿意为其养老送终。

  小蒋婚后不久,其生母莫某联系她。莫某表示,当年离婚后她一直没有再婚,且因长期在外打工,如今落下一身病痛,看病吃药都成了难题,希望小蒋尽到赡养的义务,每月支付其赡养费。小蒋认为,自己被继母罗某抚养长大,生母莫某并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因此拒绝了生母莫某的要求。

  那么,继母将孩子抚养长大,生母能要求赡养费吗?法院会支持莫某的诉求吗?

  律师点评

  刘彦沛律师表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父母即使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该案中,小蒋是有赡养其生母莫某的义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影响,具体而言,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任何条件。“抚养不是赡养的前提,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刘彦沛律师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该前提是针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子女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赡养父母,协商解决。

  记者李华

编辑: 王红润  责任编辑: 李飞  审核: 王书军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夫妻 二婚 再婚 离婚

VIP课程推荐

加载中...

APP专享直播

1/10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

7X24小时

  • 09-06 众鑫股份 603091 --
  • 09-03 中草香料 920016 7.5
  • 09-02 慧翰股份 301600 39.84
  • 08-26 富特科技 301607 14
  • 08-23 速达股份 001277 32
  •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