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
2024年08月3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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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12件二审案件涉案金额68.18万元(含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2,471.29万元,当前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余额为379.92万元。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粤传媒”)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计334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6日、2023年1月5日、2023年4月4日、2023年5月8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6月3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9月29日、2023年12月22日、2023年12月3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61)、《关于 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一)》(2023-001)、《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二)》(2023-00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三)》(2023-022)、《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2023-026)、《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五)》(2023-02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六)》(2023-033)、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七)》(2023-04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八)》(2023-055)、《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九)》(2023-058)。 2024年3月1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2024-006)。2024 年4月29日、4月30日、5月14日、5月21日、7月1日及8月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一)》(2024-024)、《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二)》(2024-027)、《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三)》(2024-02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四)》(2024-029)、《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十五)》(2024-038)、《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进展公告(十六)(2024-040)》。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99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赵文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称: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律所)、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斌

  一审被告:陈广超、叶玫、乔旭东

  2.上诉人粤传媒的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四项,改判驳回张*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决张*斌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3.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斌以及一审被告陈广超、叶玫、乔旭东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四)》

  (2023-026)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67-4977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巩*斌等11名自然人投资者

  2.上诉人粤传媒的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巩*斌等十一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由巩*斌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3.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巩*斌等十一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1256-126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五)》(2023-028)

  三、案件判决情况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9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广超、叶玫、乔旭东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文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大成律所、中企华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元,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赵文华、东方公司、中天运所、大成律所、中企华分别负担。以上各方已向法院预交费用,多预交的部分法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67-497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3737元,全部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已受理案件共计340件,累计涉案金额3,014.68万元(因投资者有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金额存在变化)。其中撤诉案件13件,涉案金额为173.94万元;一审已判决、二审未判决案件30件,涉案金额301.12万元;二审已判决案件279件,涉案金额2,422.37万元;一审已判决案件13件,涉案金额72.23万元;调解案件5件,涉案金额45.01万元。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的预计负债总额为2,471.29万元,当前尚未支付的预计负债余额为379.92万元。公司将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责任,后续将在履行相关责任后对该案件已计提预计负债予以冲销。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99号;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67-4977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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