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司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7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疑义或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08月07日,并同意以48.9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8名激励对象授予119,000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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