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子公司为被申请人
● 涉案金额:本金64,000,000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相关债权已根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仍有受限的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余额合计约1.79亿元。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揭阳市佳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和杨腾与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东山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农商行东山支行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榕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前期已收到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一和《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由于农商行东山支行对《民事判决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的判决不服,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52民终823号。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审理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君合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负责重整工作。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对涉案广东榕泰的财产保全措施。榕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管理人申请解除榕城区法院保全的公司的相关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榕城区法院予以准许。2024年3月5日,公司收到了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二。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2日、2023年8月5日和2024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2022-119、2023-081和2024-03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收到榕城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三,主要内容为:
榕城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农商行东山支行与被告广东榕泰、佳富实业、杨宝生、林凤、杨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商行东山支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佳富实业名下财产进行查封。榕城区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裁定查封上述财产。现农商行东山支行申请解除对涉案佳富实业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榕东大桥东南侧、国道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67号】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宿舍A1)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57号】的查封。
(三)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东海宾馆)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78号】的查封。
(四)解除被申请人佳富实业所有的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砲台镇丰溪路段南侧(E幢之一)房产【产权证号:粤(2018)揭阳市不动产权第0***53号】的查封。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相关债权已根据《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予以清偿,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5202民初2687号之三。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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