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4年08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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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东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东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848,9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0%,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1,267,300股后的总股本的6.16%),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该部分股份于2024年7月8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刘东生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1,274,13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48,27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股份)。减持期间内,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刘东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拟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4、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5、减持数量及比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74,13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48,27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股份)。若在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6、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7、刘东生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刘东生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东生关于所持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而获得股份转让收益的,转让收益无偿划归发行人所有;在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如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转让收益全部缴付发行人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刘东生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2)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本人违反承诺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无偿划归公司所有;在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的,可直接从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除尚未缴付的收益金额;减持收益全部缴付公司前,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对本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截至目前,刘东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意向、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东刘东生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是否实施以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刘东生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3、刘东生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

  4、本次拟减持股东刘东生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刘东生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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