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4]第203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你公司A股和B股股票在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申请,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提出陈述和申辩的,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利。”
如深交所最终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A股和B股股票将转入全国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涉及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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