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鼻托虽然小 法律保护不可少
台州椒江:打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组合拳”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露)“眼镜鼻托虽然小,但只要其注册了商标,就是一项知识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眼镜创业园区,椒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围绕“涉企刑事风险防控”主题,并结合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给椒江区眼镜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的企业家授课。
同时,该院梳理分析近年来办理的涉眼镜行业刑事案件发案特征并提出防范措施,依法向椒江区眼镜行业协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搭建行业自律自治交流平台,整治行业乱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之所以开展上述工作这还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假冒眼镜鼻托案说起。
王某夫妇2004年创办了一家眼镜厂生产光板眼镜,夫妻俩勤勤恳恳,将小小的夫妻店经营得有声有色。2013年,王某安排妻子的弟弟毛某入股并担任厂长,全权负责眼镜厂经营管理、原料采购和眼镜销售。
没想到,2023年的一天,警察竟找上了门。“当时我觉得鼻托这么小的东西,用假的应该也没事,想着能赚钱就行。”2019年,因疫情期间生意难做,彼时有客户要求购买带标签鼻托的眼镜,毛某与王某商量后准备在销售光板眼镜的基础上增加该业务。
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毛某和王某夫妇在明知眼镜配件供应商销售的是假冒鼻托的情况下,仍向其购买多个品牌的假冒商标鼻托,再将这些假冒鼻托用于成品眼镜的生产并销售,销售金额6万余元,后因商标侵权案发。
眼镜行业是椒江区的重要产业和特色产业,已有50余年的历史,当地政府还建立了眼镜小微企业创业园区,通过产业集群效应带动做大眼镜产业。今年3月,椒江区检察院受案后审查认为,毛某等3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如何避免“一放了之”?错误行为对行业的影响如何消弭?案件后续如何推进?毛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仍侵害了品牌商标,扰乱了经济秩序,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院依托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通过“人大·检察智联督办平台”启动拟不起诉案件沟通前置程序,并向行政监管部门征询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意见。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后续行政监管部门将作出相应行政处罚,”4月7日,椒江区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多方意见。听证员讨论后一致认为可对毛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市场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毛某等3人进行行政处罚,以达到惩戒教育目的。
“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好好珍惜改过的机会,依法规范经营工厂。”毛某等人表示。
5月20日,该院对毛某等3人作出不起诉决定。6月7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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