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法院网
旅游者取消旅游行程,在性质上属于旅游者单方解除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即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意愿,随时解除包价旅游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一般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旅游者可以为所欲为。旅游者因个人原因需要解除包价旅游合同的,可以退回旅游款,但需要扣除已经发生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通常包括旅行社为履行旅游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员支付的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预订酒店等费用(含订金)。旅游者提出取消行程时,旅行社应整理、提供相关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积极协助旅游者办理相应退费。
在家庭成员或多位朋友一起出行的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漏买了部分成员的门票或车票,导致大家不能一同出游,这种情况下,所有成员能否全部取消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费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明确了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中就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一起出行,本意是为了在旅游中增加互动和共同体验,以增进成员之间的感情,若因部分成员无法进行参观活动,则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此时所有成员可以主张解除旅游合同。如果多个朋友一同出行,事先也应将该情况告知旅行社,与旅行社就购票游览事宜进行沟通。因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是旅行社的过错所致,旅行社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即使给部分家庭成员购买门票、车票的费用已经实际发生,旅行社也不能主张对该费用予以扣除,而应当返还成员的全部费用。
张先生与其亲属共20人参加了上海两日游的旅行团,在旅行第一站游览迪士尼乐园前,因旅行社的疏忽,少买了5张成人票和5张儿童票,导致部分旅游者不能如约入园游玩。经协商未果,张先生等20名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于当日将他们送回,张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旅行社认为已为部分旅游者购买了门票,不同意全额退款。法院审理后认为,旅行社因自身疏忽,导致具有亲属关系的20名旅游者不能同时入园游玩,20名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未能实现并实际提前回程,最终判决旅行社返还游客全部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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