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华商网-华商报
8月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了解,此次起草《〈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出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工作,明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主体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事项的目的。
公开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6日~9月5日。相信不久后,2.0版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能应用到市民的实际生活中。
记者了解到,1.0版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5日发布并实施。实施至今,已有五年之久。
对比1.0版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近日公布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三个章节。
除这三个章节外,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浏览全文发现,《征求意见稿》较1.0版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生了几处“从无到有”的变化。
1.住宅小区、学校周边300米禁止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音响设备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一条规定:
“除《条例》的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区域和位置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
(四)在住宅小区、党政机关、学校周边300米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音响设备”。
此外,第二十一条里还规定“明城墙内禁止设置新型空气气球宣传设施”,1.0版本的《实施细则》里规定的则是“新型空气气球宣传幅数量:明城墙内不得超过6个”。
2.明确各场景下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的一般时限
《征求意见稿》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
“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等举行中大型促销经营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20天;房地产、汽车制造等行业营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10天;临街商铺举行开业庆典、宣传推广等营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一般设置时限不超过3天;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活动批准期限。”
3.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设置人应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征求意见稿》第三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第十五条规定:
“新建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首次申请设置的,以及具有钢结构、电气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需延期的,设置人还应当提交具有安全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本款所称外挂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通过加装结构附着于所在建(构)筑物原有外立面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4.避免商业街区的牌匾样式、色彩、字体同质化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牌匾标识设施设置管理》第二十八条规定:
“商业街区的牌匾标识设施设置,应当符合街区功能定位,突出文化特征与地方特色,体现商业街区活力,为经营者自主设计牌匾标识提供创意空间,避免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
5.牌匾标识内容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是设置人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内容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是设置人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内容规范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异地企业字号与本市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应当在招牌上显著标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设置单位(人)也可按照经营范围相关内容自定名称……” 记者 常彭朵 实习生 康欣煜
编辑: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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