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内蒙古日报
本报8月5日讯 (记者 薛晓芳 白丹)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47条,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
《条例》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辅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条例》明确,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辅警要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条例》对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同时,对辅警使用工作证件、制式服装和标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限定,增加了辅警回避原则。
《条例》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从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社会保险,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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