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2024年6月1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39),2024年6月21日,公司公告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实施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2024年7月2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2024年7月11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请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090,9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最高成交价格为6.39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6.06元/股,支付总金额为69,220,057.82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情况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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