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
2024年08月0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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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1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

  蒋丽女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引力传媒”或“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蒋丽女士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书面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蒋丽女士现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0%。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进一步降低个人负债意愿迫切,同时为引入认同公司成长价值的投资者,优化股东结构,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蒋丽女士计划于2024年8月7日开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全部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与蒋丽女士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蒋丽女士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减持计划公告的披露符合蒋丽女士相关承诺事项,即:

  “公司实际控制人罗衍记与蒋丽夫妇及其控制的持股企业合众创世承诺:所持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本公司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公司股东蒋丽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特定对象事宜,尚未签署相关协议,能否顺利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后续进展。蒋丽女士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日

  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4-022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4年7月22日,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8月1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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