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鉴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2023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第(四)项及9.8.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7月9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股票简称已变更为“ST旭电、ST东旭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413、200413”。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5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按照第9.4.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95.95亿元。公司聘请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并就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了《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4)第105011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5条规定,公司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按照第9.4.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交易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据此,公司就东旭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目前,公司正积极督促东旭集团及其相关方积极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占用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持续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东旭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共计95.95亿元。
二、关于对河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要求东旭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责令改正措施的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已发函要求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尽快根据其资金筹措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其他相关方正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偿还占用资金。
3、公司加强对公司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公司各层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内审人员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公司在所有重点事项决策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杜绝类似情形的再次发生。
三、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东旭集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快完成占用资金的追偿工作,公司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
1、推进东旭集团解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方案的制定,协助其对方案可行性进行论证,并逐步推进实施。
2、公司将进一步与东旭集团保持沟通,围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方案开展工作。
四、重大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4001号),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由于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2023年度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项、第(四)项及9.8.2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24年7月9日起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变更为“ST旭电、ST东旭B”,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413、200413”。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0号)。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旭光电、东旭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 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95.95亿元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交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5、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的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81.70%;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中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78.43%,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为100%。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截至2024年7月30日收盘,公司A、B股股票价格已经连续九个交易日均低于一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五)项、9.1.15条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提醒投资者充分关注公司的退市风险。
7、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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