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4-38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戴旻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止。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戴旻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止。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相关变更手续。
戴旻先生简历如下:
戴旻,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历任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党委书记,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4-37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7月30日下午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在公司三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现场出席董事6人,视频出席董事3人,董事朱峰先生、郭伟华先生、独立董事崔东树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戴旻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戴旻先生为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的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增补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彭原璞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现增补戴旻先生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提名为主任委员,增补戴旻先生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增补戴旻先生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报备文件
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2024-36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301)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经与会董事过半数以上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贾屹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董事朱峰先生、郭伟华先生,独立董事崔东树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之亮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补戴旻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为下属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1、2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议案3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琦、孟为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决议
VIP课程推荐
APP专享直播
热门推荐
收起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